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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振忠、谢清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忠,谢清伯,张美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民终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忠,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勇,广东边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清伯,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铁龙林场龙体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连,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谢清伯的妻子)。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冠浩,翁源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振忠因与被上诉人谢清伯、张美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7)粤0229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振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勇,被上诉人谢清伯、张美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冠浩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振忠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107611.45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应根据被上诉人的过错和致害行为原因力大小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的责任。被上诉人谢清伯、张美连二审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振忠经人介绍认识谢清伯,双方口头商议,由李振忠承建谢清伯座落在翁源县铁龙林场龙体工区坑头组51号三层楼房的第三层砌砖及批挡工程,以每平方75元结算。2016年8月15日,李振忠与其他工人一起到谢清伯的房屋第三层砌结砖墙时,不慎从第三层跌落第二层受伤。另查明,李振忠系农业户口,其自1988年以来从事建筑工作,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一、限谢清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23895.83元给李振忠;二、驳回李振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1.78元,由原告李振忠负担1517元,被告谢清伯负担254.78元。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李振忠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李振忠与被上诉人谢清伯、张美连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涉案赔偿责任如何分担。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案被上诉人谢清伯自建楼房的第三层楼需进行砌砖及批挡工程,经他人推荐,上诉人李振忠承建谢清伯该工程,由李振忠召集其他人员,自备砌砖及批挡工具,按照房屋筑建情况自行、独立完成砌砖及批挡工作,约定每平方75元,在砌砖及批挡工作完成后由谢清伯向李振忠支付相应报酬。故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的行为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特征,因此上诉人李振忠与被上诉人谢清伯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另一被上诉人张美连虽与谢清伯为夫妻关系,但其不是该承揽合同的相对人,与本案纠纷无关。对于涉案赔偿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上诉人李振忠在进场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高空作业的危险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对于事故的发生有着重大的过失,其摔伤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自己承担主要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谢清伯将其楼房第三层砌砖批档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具备一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李振忠承建,其在选任上有一定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振忠承担80%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谢清伯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振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信超链:国家法律1篇地方法规2篇案例4篇期刊36篇。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62元,由上诉人李振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立新审 判 员 赖凯文审 判 员 庄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镭书 记 员 刘韵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