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左某与左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左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101号原告左某,男,1931年6月29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左某甲,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三子。原告左某与被告左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