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小林、周水仙等与邵振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小林,周水仙,石华,石磊,石文斌,邵振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540号原告(反诉被告)石小林,男,194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市。原告(反诉被告)周水仙,女,194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市。原告(反诉被告)石华,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反诉被告)石磊,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市。原告(反诉被告)石文斌,男,199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市。上述五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荣杰,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邵振宽,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姬盛,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石小林、周水仙、石华、石磊、石文斌诉被告(反诉原告)邵振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邵振宽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中路621弄9幢1102室房屋。对上述请求,被告(反诉原告)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反诉被告)石磊、石小林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中路621弄9幢1102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