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与万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万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904号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碧水苑小区。法定代表人:何洪伍,公司负责人。被告:万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与被告万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