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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熊春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刑更431号罪犯熊春锋,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商洛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延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春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二00八年八月四日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熊春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八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春锋减去余刑。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超宁审判员  刘延川审判员  段建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花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