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5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刘晓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刘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责人王毅峰。被执行人刘晓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刘晓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刘晓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晓勇存款11675.6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云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许 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