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欧布木各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布木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2刑初66号公诉机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布木各,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现暂住南昌市经开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洪经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布木各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梦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布木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欧布木各伙同肖某、马某(均已判决)从南昌经开区元盛电子厂出门准备吃夜宵,因没钱临时起意,产生了抢劫的想法。当晚23时许,三人发现被害人蔡某在枫庐新天地小区西区大门外人行道花坛边走边打电话,经过商量,由肖某、马某对蔡某实施抢劫,欧布木各拦好牌照为赣A×××××的出租车在下罗路口等候。肖某、马某在抢得蔡某iphone6S手机一部及红色手提包一只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0余元、口红、粉饼、男式钱夹一个、长款钱包一个以及证件卡片等),坐上出租车同欧布木各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2924元。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欧布木各被抓获归案。据此,指控被告人欧布木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为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9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欧布木各当庭辩称,其不知道肖某、马某去抢劫。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欧布木各与肖某、马某(均已判刑)从南昌经开区元盛电子厂出门准备吃夜宵,因没钱临时起意,产生了抢劫的想法。当晚23时许,三人发现被害人蔡某在枫庐新天地小区西区大门外人行道花坛旁边走边打电话,经商量,由肖某、马某对蔡某实施抢劫,欧布木各拦好出租车在下罗路口等候,以便逃离。肖某、马某在抢得蔡某iphone6S手机一部及红色手提包一只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0余元、口红、粉饼、男式钱夹一个、长款钱包一个以及证件卡片等),跑至下罗路口旁,坐上欧布木各租好的牌照为赣A×××××的出租车同欧布木各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2924元。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欧布木各被抓获归案。另查明,2013年6月27日,欧布木各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1月5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蔡某的报案笔录,证实2016年10月9日晚上11时15分左右,在庐山南大道枫庐新天地西区大门外人行道上被一高一矮两名男子抢了一个包,包里有12000元现金、一部粉色iphone6S手机、一部白色iphone5手机。抢完后,两名男子往下罗路口跑掉了。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9日晚上11时多,其驾驶赣A×××××出租车在下罗路口等客人,一名男子上车坐在副驾驶位上,开了几米的距离,男子对其说他还要等他两个朋友,过了五、六分钟,看到车头右边人行道有两名男子急匆匆跑过来,副驾驶位的男子拉开车门下去喊了几句,这里过来。另两名男子跑到车边上了车,往市内去了,到了青山路口把他们三人放在路边。车费是副驾驶位的男子付的。3、同案犯肖某的供述,供认2016年10月9日晚上,其和马某、“木古”一同出去想吃点夜宵,边走边聊天,因为当时身上的钱都不多,大家就开玩笑说一起去抢个人弄点钱花,大概到了晚上11点了,看到一个女孩子站在路边打电话。于是三人就商量一起抢她,由其和马某去抢,“木古”到前面去拦一辆出租车,抢到后就立即跑到前面上出租车,方便逃跑。接着“木古”就先跑到前面去了,其和马某抢了那个女孩的包和手机后,往前面跑,“木古”在一辆出租车上等着我们,于是我们上了出租车。抢到了11000元左右的现金,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和一些化妆品,马某分得2400元,“木古”分得2300元,吃饭打车大概花了1000元左右,剩下的在其处。4、同案犯马某的供述,供认没有对抢劫作具体商量。其和肖某、“马可木果”从下罗路口往南走到了一个小区外面,看到一个女的在打电话,其三人想着自己没有钱用,就说抢这个女的手机,“马可木果”说其和肖某去抢,他到前面路口打车等我们。其和肖某抢了女的东西后,按照“马可木果”说会到下罗路口打车等我们,我们就往下罗路口跑去,上了“马可木果”打的出租车走了。肖某分给其2400元,分给“马可木果”2000多元,还抢得一部手机。5、辨认笔录,证实肖某辨认出欧布木各是2016年10月9日一同实施抢劫的叫“木古”的男子。马某辨认出欧布木各是2016年10月9日一同实施抢劫的叫“马可木果”的男子。6、刑事照片、视频截图,证实赃物手机、提包的外部特征、作案现场周边情况。7、赣A×××××车辆GPS导航路线图,证实欧布木各抢劫后逃跑路线情况。8、涉案物品鉴定意见书,证实赃物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2924元。9、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21日16时许,欧布木各被抓获归案。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欧布木各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1、四川省西昌市法院(2013)西昌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13年6月27日,欧布木各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1月5日刑满释放。12、本院(2016)赣019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肖某、马某因本案被判处刑罚。13、被告人欧布木各的供述,供认肖某叫其一起去抢劫,其说不敢,抢完后也没和其说什么,只是坐了一下其打的出租车,也没有分钱给其。肖某、马某平常叫其马可木果或木果。其也没有参与商量抢劫。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布木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犯采取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924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欧布木各未具体实施抢劫行为,只是协助同案犯逃离现场,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欧布木各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欧布木各提出其不知道同案犯去实施抢劫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犯肖某、马某的供述均证实,三人经商量,由肖某、马某去抢劫,欧布木各叫好出租车,待后便于逃离现场,欧布木各事后分得了赃款。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欧布木各租好车后,要其等待两位朋友,三人一同乘坐其驾驶的出租车进入市内,并由欧布木各支付了车费。因此,欧布木各提出的该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布木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于2020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琼人民陪审员 许怀宇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