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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执296之四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乌恩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296之四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乌恩,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元上塬小区8号楼2单元。本院在执行乌恩罚金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乌恩银行账户扣划343281.59元,经查询剩余部分被执行人乌恩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二邢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聂彦审判员云晓鑫审判员李伟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呼日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