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焦欢雄与汪成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欢雄,汪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焦欢雄,男,1960年11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凤城镇人,农民,现住阳城县凤城镇。被执行人汪成昌,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农民,现住泽州县巴公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欢雄与被执行人汪成昌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欢雄领取本院依法划拔被执行人汪成昌银行存款2450元后,于2017年6月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1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360元,本院减半收取180元,确定由申请执行人焦欢雄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