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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开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刑��78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开华,男,1941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23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3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变更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占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开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9日中午12时许,张某甲骑摩托车经过杨湾乡刘浩村7组杨某甲家外村道时,因���面被损坏而摔倒,便约刘秋容等人去杨某甲家外对村道进行修补,杨某甲见状出来阻拦,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杨开华从杨湾街上回家路经该处见此情况,叫杨某甲不要阻拦张某甲等人填补路面,杨某甲不听,杨开华就用随手携带的木拐杖朝杨某甲的右手臂和身上打了两下,造成杨某甲右侧尺骨折。杨某甲的损伤程度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物证鉴定室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杨开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杨开华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杨某甲系杨湾乡刘浩村七组村民,其家位于该村连接六组与七组的唯一村道旁边,自2015年起,被害人杨某甲经常在家门口的村道上挖坑,对六、七组村民的出行造成诸多不便。2016年5月9日中午12时许,六组村民张某甲骑摩托车搭载孙女经过该路段时,因为杨某甲挖的土坑而紧急刹车,导致摩托车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张某甲回家后邀约刘秋容等人带上锄头去现场填坑时,杨某甲得知后从家里出来阻拦,甚至又在旁边继续挖坑、坐在道路上不准大家填坑,双方发生言语争执。被告人杨开华(张某甲系其儿媳)路过此处让杨某甲不要阻止大家,杨某甲不听,杨开华就用随身携带当作拐杖的木棒击打了杨某甲两下,造成杨某甲右手尺骨骨折。杨某甲的损伤程度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物证鉴定室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开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鉴定文书及通知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病历材料;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刘浩村村委会的情况说明;杨湾乡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杨某乙、林某甲、杨某丙、林某乙、张某丁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杨开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开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开华到案以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杨某甲故意毁坏道路、阻止他修复道路,其行为直接导致本案发生,被害人杨某甲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开华系年满65岁不满75岁的老年人犯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其社会调查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判处管制。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开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泳审 判 员 方 丽人民陪审员 王 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子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