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王秀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王秀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宁波道46号。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贞,女,193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秀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4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敏审 判 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飞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