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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198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志孟、高俊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孟,高俊强,高伟铭,高伟坤,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198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志孟,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甘文伟,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俊强,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被执行人:高伟铭,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被执行人:高伟坤,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被执行人: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靖城镇湖林。法定代表人:高俊强。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4)厦鹭证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孟与被执行人高俊强、高伟铭、高伟坤、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证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20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0344.09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高伟铭名下的址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悦华文元楼701室、漳州市龙文区荣昌花园荣泽苑8幢205室、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2202室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高俊强名下的址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悦华文元楼703室房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