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市某某有限公司与席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市某某有限公司,席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4224号原告:江西高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八景镇。法定代表人:劳海武职务:董事长。被告:席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席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席某某已于2017年2月9日死亡,本案需要等待席某某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刘永琴审判员 夏 莲审判员 况小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