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8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粱存保与吕明、敦煌市转渠口镇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粱存保,吕明,敦煌市转渠口镇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755号原告:粱存保,男,住所地敦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锋,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明,男,住敦煌市。被告:敦煌市转渠口镇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维铭,系村委会主任。原告粱存保与被告吕明、敦煌市转渠口镇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就大部分打井款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存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计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存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玉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