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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邵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邵国,张春和,赵国东,四平红嘴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代表人杜士营,行长。被执行人邵国,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春和,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国东,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红嘴担保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6577.53元、案件受理费48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国、张春和、赵国东按判决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梨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