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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学智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智,姜家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孙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91行初7号原告:王学智,男,汉族,1952年6月17日出生,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孙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2060619520617851X.原告:姜家桂,女,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系原告王学智之妻,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为420606195402058523.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平,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星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向明,米庄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孙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孙庄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田文国,米庄镇孙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继强,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智、姜家桂诉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米庄镇孙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的过程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发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且经本院示明后原告没有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驳回原告王学智、姜家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余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