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林与被告王茂儒、甘树军、李银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王茂儒,甘术军,李银华,王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860号原告:唐林,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自强,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茂儒,男,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甘术军,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李银华,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王强,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秋碧,四川省邻水县丰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原告唐林与被告王茂儒、甘术军、李银华、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唐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茂儒、甘术军、李银华、王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林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林撤回对被告王茂儒、甘术军、李银华、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96元,减半收取计3398元,由原告唐林负担。审判员 古翰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