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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阳开莲与陈雄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开莲,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阳开莲,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陈雄,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雄的存款33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