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辖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樊广信与顾建秋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广信,顾建秋,张永余,吕秀敏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辖14号原告:樊广信,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满族,住滦县。被告:顾建秋,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滦县。第三人:张永余,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滦县。第三人:吕秀敏,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滦县。原告樊广信与被告顾建秋、第三人张永余、吕秀敏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樊广信提出回避申请,申请滦县人民法院全院审判人员回避。滦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顾建秋妻子XX宁系滦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使案件公正审理,提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滦县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公正审理,本案指定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高淑芳审判员 沈荣进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毕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