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黄济渠管理所与刘永平供用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黄济渠管理所,刘永平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344号原告: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黄济渠管理所(简称:黄济渠管理所)。住址:杭锦后旗陕坝镇园子渠街。法定代表人:刘勇,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云雷,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黄济渠管理所西区管理段段长,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刘永平,男,48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黄济渠管理所(简称:黄济渠管理所)与被告刘永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黄济渠管理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黄济渠管理所撤回对被告刘永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济渠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杨永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紫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