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52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未获得任何经营许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光明新区一仓库内私自生产经营“环保油”进行运输销售,其生产的“环保油”由购进的甲醇与水按比例勾兑而成,主要用于煤气替代燃料供应给餐馆做灶台燃料。2016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长安微型面包车(车牌号:粤SD2X06)运输“环保油”,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村8号B栋101号的丰顺自选快餐店进行销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其车上查获疑似“环保油”五桶及送货单一本,在其身上查获涉案的乐视手机一部。经查,被告人黄某平均每月生产、销售 “环保油”30桶(每桶180升),共生产“环保油”600桶,并以每桶45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丰顺自选快餐店、巴蜀快餐店等,销售金额约27万元,获利约4万元。 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送检的“环保油”内检验出甲醇成份,含量为69.4%。闪点低于20度,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 本院意见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如实供述罪行从轻处罚。指控犯危险驾驶罪,本院认为其非法经营行为包含了运输和配送行为,属于手段行为,不应认定为数罪。 判 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环保油、手机一部,均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车辆发还给所有人。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 年 六 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