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3刑初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2016年9月19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兴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碾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S203线255公里加108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真某、何某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齐齐哈尔市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真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真某的谅解。2016年9月1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刘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判处刘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并当庭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碾北公路(S3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饶讷公路(S203线)255公里加108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真某(男,时年41岁)、何某(男,时年49岁)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询驾驶人信息,刘某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经齐齐哈尔市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真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检测:刘某静脉血液酒精浓度为196.6mg/100ml。案发后,刘某已与真某、于清江(刘某驾驶车辆车主)、何某达成协议,赔偿了真某、于清江、何某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真某的谅解。2016年9月1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刘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三河市公安局行宫东大街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的自然身份。4.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真某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辆维修费共计75000元,刘某赔偿于清江(刘某驾驶车辆的车主)车辆维修费、何某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0000元,真某对刘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真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8日下午4点钟左右,其与刘某在依安县解放乡吃的饭,吃完饭刘某开着其所有的灰色迈腾牌轿车去齐市,其在车上睡觉了,醒来就在医院了。2.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其在事故中受伤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被害人真某、何某在事故中受伤的事实。(五)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安)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38号鉴定文书,证实真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化)字[2016]1424号检验报告,证实刘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刘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8.6mg/100ml。3.呼气式血液酒精检测结果单,证实刘某血液酒精浓度为0.0mg/100ml,刘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8.6mg/100ml。(六)勘验检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七)其他证据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真某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取得被害人真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亦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杨人民陪审员 刘士东人民陪审员 张绍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娇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