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远梅与刘文飞、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梅,刘文飞,汪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3512号原告陈远梅,女,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被告刘文飞,男,汉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汪洁,女,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陈远梅诉被告刘文飞、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刘文飞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远梅,被告汪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文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刘文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到期利息5365元;二、被告刘文飞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12月23日起,以欠款总额37536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汪洁对被告刘文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汪洁是朋友关系。被告刘文飞因卖方赎楼资金周转问题,经被告汪洁介绍,向原告借款37万元。原告与被告刘文飞之前并不认识,出于对被告汪洁的信任,且被告刘文飞向原告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刘文飞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才同意将37万元借款借给被告刘文飞。2015年11月23日,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刘文飞作为借款人,被告汪洁作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7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利息为借款期限内按借款同期银行利息4倍计算双方约定被告刘文飞逾期还款,每逾期一日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欠款总额的1%,逾期20天后,违约金每日按欠款总额的2%计算,计付直至全部还款日��;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被告汪洁作为担保人,在该份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如被告刘文飞不按时还款给原告,担保人须双倍偿还借款金额”。2015年11月23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文飞的建行账号6217003110005476401中分8笔转账汇入了合计370000元的借款。被告刘文飞在《招商银行专业版系统转账汇款记录》上签字确认收到并按捺手印。2015年11月23日,被告刘文飞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载明:“我今收到陈远梅借款人民币370000元。我保证在2015年12月22日准时向借款人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利率以约定为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刘文飞、汪洁催讨借款未果。被告汪洁于2016年7月2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汪���是陈远梅与刘文飞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现因刘文飞卷款潜逃,本人愿意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向陈远梅全部履行担保责任,并承诺保障最低将37万元本金分期或一次性于2016年12月30日前打款至陈远梅银行账号。”被告汪洁在该份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并按捺手印。原告认为,被告刘文飞向原告陈远梅的借款事实清晰,有借款合同、借据及银行对账流水为证,被告理应按照借款合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利率,但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日利率1%,利率过高,我方主张将逾期利息、违约金合并调整为以借款到期本息的欠款总额(370000+53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截止至2017年2月23日,逾期利息��违约金为105102.2元。被告汪洁作为担保人,自愿为被告刘文飞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其后又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应当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分文,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汪洁答辩称,借款及担保事实其没有异议,借款当时被告刘云飞就给了原告5万元作为预付利息款,其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太高。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37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但约定逾期还款的被告每天支付1%的违约金,逾期20天后每天支付欠款总额2%的违约金,该笔借款原告通过转账支付给了被告刘文飞,收到款项后被告刘云飞当即支付了5万元给原告作为预先支付的利息。上述借款合同被告汪洁作为保证人签名,但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形式,2016年7月21日被告汪洁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履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借款本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为37万元,原告实际支付了37万元给被告刘文飞,但被告刘文飞当即支付了5万元给原告作为预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本院根据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即借款本金实际为32万元。关于借款利息,双方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故本院认定借款期间不需支付利息,原告诉请支付到期利息5365元,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借款利息,但约定了逾期借款违约金为日1%至日2%,超出了年利率24%,原告诉请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证责任。被告汪洁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后又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但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双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文飞到期没有履行还款责任,被告汪洁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文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远梅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汪洁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陈远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刘文飞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本案受理费8508元,由被告刘文飞、汪洁负担8000元,原告陈远梅负担508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 曲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