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粤52刑更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寿荣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164号罪犯胡寿荣,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寿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胡寿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寿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28次;2015年4月、2015年10月、2016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寿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寿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