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王丹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王丹桂,占林风,程启煌,胡飞,江美华,占林生,占爱萍,汪和生,施圆梅,曹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负责人:冯翔,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丹桂,男,1953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占林风,女,1953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程启煌,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胡飞,男,1963年5月0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江美华,女,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占林生,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占爱萍,女,197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汪和生,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施圆梅,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健分析师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曹玉萍,女,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贺金华,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石门街镇镇居委会2号,身份证号码:36233019740214349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丹桂、占林风、程启煌、胡飞、江美华、占林生、占爱萍、汪和生、施圆梅、贺金华、曹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丹桂、占林风、程启煌、胡飞、江美华、占林生、占爱萍、汪和生、施圆梅、贺金华、曹玉萍银行存款290046.7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