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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轩红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边江,轩红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刑初270号自诉人郭边江,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睢县。被告人轩红凯,男,198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自诉人郭边江以被告人轩红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边江以已经与被告人轩红凯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边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熙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