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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莉、终结与何毅、古吁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钟节,何毅,古吁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莉,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申请执行人:钟节,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被执行人:何毅,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被执行人:古吁莹,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莉、钟节申请执行何毅、古吁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6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何毅、古吁莹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于2017年2月23日查封了何毅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3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