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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金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丽萍,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金丽萍,女,1975年1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45085926B。法定代表人陆艳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金丽萍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叶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