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64、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炳烽与沈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炳烽,沈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681执64、1071号申请执行人陆炳烽,男,199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沈晓峰,男,199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炳烽与被执行人沈晓峰(居民身份证号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晓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施晓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永平友情提醒: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同时本院将在作出本执行决定书起十五日后,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已履行义务,请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日内与本院联系,本院将核实后不予公布。法院联系人:朱华兴联系电话:689511596895****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