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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秀兵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兵,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353号原告:杨秀兵,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XX,女,54岁,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杨秀兵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秀兵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秀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秀兵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杨秀兵负担。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