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秀兵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兵,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353号原告:杨秀兵,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XX,女,54岁,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杨秀兵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秀兵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秀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秀兵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杨秀兵负担。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