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存几与怀仁县万澳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金沙滩镇小东庄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存几,怀仁县万澳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宽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483号原告:马存几,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怀仁县万澳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金沙滩镇小东庄村。法定代表人:薛有平,任董事长。被告:徐宽元,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怀仁县人,工人,现住怀仁县。原告马存几与被告怀仁县万澳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马存几于2017年6月9日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存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存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原告马存几已预交,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马存几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灵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