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潘钦华、谢月榕申请执行金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钦华,谢月榕,金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潘钦华,男,生于1980年2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元谋县。申请执行人谢月榕(潘钦华之妻),女,生于1979年4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金银安,男,生于1964年10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潘钦华、谢月榕申请执行金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云2328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执行标的为4448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3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