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鹰飞与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鹰飞,周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045号原告:郑鹰飞,女,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闯、刘陈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艳,女,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鹰飞诉被告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鹰飞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鹰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鹰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郑鹰飞已预交2442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鹰飞负担。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