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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鹰飞与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鹰飞,周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045号原告:郑鹰飞,女,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闯、刘陈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艳,女,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鹰飞诉被告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鹰飞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鹰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鹰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郑鹰飞已预交2442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鹰飞负担。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