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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合申、李栓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合申,李栓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225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1584363-4。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殷立增,该社职员。被告代合申,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李栓立,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信用联社诉被告代合申、李栓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原告任丘市信用联社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田亚辉人民陪审员  乔润妹人民陪审员  陈少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威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