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民初8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青龙、孙书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青龙,孙书立,陈双梯,孙建星,郝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812号之二申请人:程青龙,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孙书立,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陈双梯,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孙建星,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郝静,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8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撤诉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会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