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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8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青龙、孙书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青龙,孙书立,陈双梯,孙建星,郝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812号之二申请人:程青龙,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孙书立,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陈双梯,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孙建星,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郝静,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8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撤诉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会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