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5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河南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河南某公司,北京某公司,三门峡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5313号原告杨某。被告河南某公司。被告北京某公司。被告三门峡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河南某公司、北京某公司、三门峡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宋克己人民陪审员  方爱梅人民陪审员  常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