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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8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文会与赵红垒、苏趁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会,赵红垒,苏趁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851号之二原告:王文会,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召陵区。委托代理人: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垒,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召陵区。被告:苏趁娥,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红垒妻子。原告王文会诉被告赵红垒、苏趁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会撤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王文会负担。审判员  杨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婧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