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8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文会与赵红垒、苏趁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会,赵红垒,苏趁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851号之二原告:王文会,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召陵区。委托代理人: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垒,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召陵区。被告:苏趁娥,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红垒妻子。原告王文会诉被告赵红垒、苏趁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会撤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王文会负担。审判员 杨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婧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