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01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魏海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魏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014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84930033-6。负责人:周臣宝,行长。被执行人:魏海龙,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海龙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肥东执字第0145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魏海龙房产(产权证号:肥东A025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计振东审判员 杜二平审判员 尹中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