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程涛与郑立明、李秀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涛,郑立明,李秀萍,陈国义,刘洪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辖6号原告:程涛,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郑立明,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李秀萍,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温泉东区。被告:陈国义,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温泉东区。被告:刘洪庆,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程涛与被告郑立明、李秀萍、陈国义、刘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程涛诉称,2014年4月,郑立明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郑立明、李秀萍、刘洪庆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约定郑立明负责周转资金30万元的筹借,30万元为三人共同债务。2014年4月10日,原告分五次将30万元的借款现金支付给郑立明,但上述借款至今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新泰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新泰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郑立明系该院干警,新泰市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报请本院对本案指定管辖。本院认为,由于新泰市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本案,为便于案件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