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青岛大展化工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大展化工有限公司,烟台恒邦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169号原告青岛大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法定代表人付世荣,总经理。被告烟台恒邦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曲华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大展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恒邦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大展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大展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5元,减半收取48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贾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