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文贤锋、杨传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文贤锋,杨传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171号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管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雯,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女。被告:文贤锋,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杨传平,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贤锋、杨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两被告无法正常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彭丽颖人民陪审员 陆文元人民陪审员 杨宝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寅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