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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李新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新涛,马军容,李东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新涛,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马军容,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东朋,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李红潭申请执行李东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东朋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东朋的银行存款8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