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7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成都九鹏化工有限公司与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罗富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九鹏化工有限公司,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罗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7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九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西部化工市场*幢****号。法定代表人:邱毅,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芶艺文,云南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执行人: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巍山县南诏镇五里坡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罗富强,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富强,男,1976年9月6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关于成都九鹏化工有限公司与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罗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云2927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罗富强未履行归还成都九鹏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9月份货款本金98000元及以货款391922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以年利率5%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义务。经权利人成都九鹏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成都九鹏化工有限公司与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罗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另案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已全面停产,并申请公司破产(暂无结果);被执行人罗富强名下有四套房产,位于昆明市xx区xx路xx地块xx大厦xx幢第xx层xx号,昆明xx区xx地块xx名居xx幢第xx层xx号。上述二套房产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位于昆明市xx花园xx幢xx单元第xx层xx号一套,该房产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且抵押于中国银行西山区支行。位于临沧市云县xx街xx路,宗号:SYXxxxxxxxx003;建筑面积为:159.58平方米;房产证号:爱xxxx、爱共xxx3、爱共xxx2;房产编号:xxxxxxx2、共xxxxxxx8、共xxxxxxx7一套。经申请人要求,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对罗富强位于临沧市云县草皮街职教路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应归还成都九鹏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9月份货款本金98000元及以货款391922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以年利率5%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无执行条件。该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7执1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未收取的执行费1370元,待恢复执行时一并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忽克敬审判员 张志诚审判员 万丽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