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绍生与孙成忠、祁由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生,孙成忠,祁由雷,崔洪卫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894号原告:朱绍生,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告:孙成忠,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告:祁由雷,男,40岁,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崔洪卫,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朱绍生与被告孙成忠、祁由雷、崔洪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朱绍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祁由雷、崔洪卫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绍生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绍生撤回对祁由雷、崔洪卫的起诉。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