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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卫巨成与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巨成,耿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970号原告:卫巨成,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耿磊,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卫巨成与被告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巨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45.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820.71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