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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时恒与崔中华、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恒,崔中华,王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61号原告:时恒,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明被告:崔中华,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被告:王海艳,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原告时恒与被告崔中华、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时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时恒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建民审 判 员  李丹勇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洪亚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