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705号原告冯某某,女,蒙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贾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