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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俊海、金凤林、孔凡胜、孙景波、孙文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俊海,金凤林,孔凡胜,孙景波,孙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62号申请执行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耿俊海、金凤林、孔凡胜、孙景波、孙文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耿俊海、金凤林、孔凡胜、孙景波、孙文君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东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洪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