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俊海、金凤林、孔凡胜、孙景波、孙文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俊海,金凤林,孔凡胜,孙景波,孙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62号申请执行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耿俊海、金凤林、孔凡胜、孙景波、孙文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耿俊海、金凤林、孔凡胜、孙景波、孙文君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东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洪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