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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江展傲纺织有限公司与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何爱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展傲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何爱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42号原告吴江展傲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何爱武。本院在审理吴江展傲纺织有限公司与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何爱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展傲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8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