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江展傲纺织有限公司与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何爱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展傲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何爱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42号原告吴江展傲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何爱武。本院在审理吴江展傲纺织有限公司与新疆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何爱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展傲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8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