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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终结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石福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72号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住所地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李永飞,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员工。被申请人:石福义,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小宽镇。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的支付令申请后,经查明被申请人石福义外出打工,无法送达。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平市灌区管理局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6元,由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承担。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英鹤 更多数据: